上海外国语大学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实施意见

上外学(2002)18号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我校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国家教育部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精神及上海市教委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并进一步认真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及就业工作网络化管理,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毕业生基本情况
我校2003年共有本专科毕业生1465名,其中本科毕业生976名,占毕业生数的66.6%;高职(三年制大专)毕业生489名,占毕业生数的33.4%。
1.976名本科毕业生中,男生289名,占毕业生数的29.6%;女生687名,占毕业生数的70.4%。
(1) 上海生源毕业生533名,占毕业生数的54.6%。其中男生157名,占上海毕
业生数的29.5%;女生376名,占上海毕业生数的70.5%。
(2)外省市生源毕业生443名,占毕业生数的45.4%。其中男生132名,占外省市毕业生数的29.8%;女生311名,占外省市毕业生数的70.2%。
(3) 本届毕业生共有22个专业,来源于19个省、市、区(包括内蒙古与黑龙江
个边源省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9个单列市。
2.489名高职(三年制大专)毕业生中,男生68名,占高职毕业生数的13.9%;女生421名,占高职毕业生数的86.1%。主要有英语商务秘书、涉外税务、旅游三个专业及日语商务秘书、涉外税务两个专业。均为上海生源。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
1.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2.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择业时,应根据自己的特长、个性挑选自己适应的职业,同时也有义务接受国家的挑选、接受用人单位的选拔。毕业生就业要服从国家利益、从全局、大局出发,找准自己的定位、坐标,不要盲目,不负责任地择业,要对国家、对用人单位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一旦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就要严格履行,不要违约,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3.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及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及完成最后学业的前提下进行就业。
4.凡进入毕业班的学生,在此期间因严重违纪而受到处分或因没能完成学业而不能毕业的学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所有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对不能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毕业生登记表”中写明情况,如“结业生”必须写清“结业生”,“肄业生”必须写明“肄业生”并在报到证上“注明”,不得对用人单位隐瞒,对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无单位接受的,学校将其所有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5.对直升和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不再列入就业计划。学校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又被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后,学校方能给予办理读研有关手续;对已考取研究生而要求放弃读研、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征得有关院校同意并出具“不再录取研究生”的正式书面通知,学校方能将其列入就业计划。
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2003年4月30日前提交有家长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必须写清楚:不再参加就业,所有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交院(系)签注意见盖章后报学校核准。学校将给予办理其有关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手续的证明,并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户、粮及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为便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回来源省市办理有关手续,其“报到证”由毕办负责联系落实。对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报告的毕业生及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均不给予办理有关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手续的证明。
7.边源省区的毕业生就业,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要求出省区就业的,必须征得来源省区同意,并出具证明,可在内地或沿海地区就业。
8.学校将按国家正式下达的就业计划进行派遣毕业生。毕业生到单位报到时,须持学校发给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高职毕业生凭“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报到时间原则上按“报到证”上规定时间报到(用人单位另有通知,则按通知要求报到)。
9.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如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可持户粮迁移证明、报到证以及进沪就业批复(白色)到用人单位报到时办理有关入户手续,其档案由学校直接寄往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如用人单位无集体户口,其户粮关系待学校将其档案转至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后由该中心给予办理。
10.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及沪教委字(2002)37号文件精神,应届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的截止时间延长至当年的10月31日。超过截止期后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录用单位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向市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落户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1.毕业离校时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上海生源除已与所在区县有关部门联系好档案寄往该处外,其他一律寄往中国上海人才市场(浦东商城路660号);外省市毕业生暂未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但须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向学校提出书面保留申请,并与学校签定有关保留协议。否则,在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不再负责其就业。
12.毕业生在毕业前,将进行体格检查。对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就业或毕业前患有严重疾病须回家疗养的毕业生,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的),可随下一届学生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并将其所有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13.贷款的毕业生,必须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还贷手续,与银行签订有关还贷协议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在毕业离校前,未按规定办理还贷手续,学校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借贷款的毕业生,必须将所借贷款还清后,学校方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14.根据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规定,学校将向每位毕业生收取工本费25元,(经市物价局认可)并开据相关收据。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1.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一律凭学校发给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证明”(盖有毕业生就业专用章)、“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生情况表”(盖有院(系)党总支章及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成绩单(1—3年级)”(盖有教务处成绩专用章)复印件,(原件由毕业生本人保管)。
2.毕业生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即凭用人单位盖章的“录用回执”(原件)到有关院(系)换取“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与用人单位签约盖章,三日内交有关院(系)进行登录并签字后连同“回执”到校毕办办理鉴证手续。经鉴证后的“协议书”第一联用人单位联(白色)及第四联备查联(黄色)由毕业生本人在鉴证后三日内交用人单位(过时无效,责任自负);第二联学生联(红色)交毕业生本人保存;第三联鉴证单位学校联(绿色)由学校留存。
3.“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必须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填写,用人单位须填写清楚组织机构代码及2003年信息登记号(〈七位数,即03XXXXX〉,可凭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去延安西路900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复旦、交大、同济等高校代理点办理),以及档案投递的确切名称、地址及邮编,否则,毕办不予受理鉴证。
4.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除以上手续外,须向用人单位索取“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即蓝表)一起办理,并附有个人资料(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等复印件)。经鉴证后的有关材料,必须尽快送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并将批复尽快交校毕办(第二联黄色)。
5.北京及外省市录用毕业生的“协议书”,仍用国家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即毕业生凭“录用回执”向学校毕办直接领取《协议书》,为方便毕业生及用人单位,领取“协议书”时先由本人签名及学校盖章,毕业生将校、院(系)盖好章的一式三份“协议书”寄用人单位填写签字盖章。用人单位除自留一份外,另二份各寄学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6.学校于2003年5月上旬将“上外2003年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为使学校“就业方案”按时上报, 毕业生应尽量在2003年4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对未能按时落实单位,学校将在6月20日前补报。
7.为严格执行就业方案,凡学校上报“方案”前,毕业生提出违约要求改签的,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并在退回的用人单位和备查联及学生联的“协议书”上签注意见、盖章。连同本人申请、违约金收据复印件以及新单位的接收函到毕办办理;外省市进沪就业的毕业生违约改签手续相同。如学校“方案”已上报或学生已毕业离校,学校不再负责有关违约改签手续,凡违约需要改签的一律到延安西路900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办理。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安排
1.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在2002年11月20日后启动。学校将严格按照要求,有序地进行组织安排,尽量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各项活动。
2.11月20日前:①分别向北京有关中央部委、各省市及单列市有关部门、上海市各部委以及各用人单位等发函,广泛征集需求毕业生就业信息;②整理用人单位来函来电,做好登录工作;③走访北京中央部委及用人单位,走访上海市有关用人单位,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④安排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及讲座、报告会,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加大宣传力度;⑤举行各类型就业宣讲会,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与指导;⑥热情做好用人单位来校联系的接待工作,做好外交部、新华社、外贸部等中央部委在上外的招录工作。11月20日左右召开校毕业生就业动员大会,学校主管领导对全体毕业生进行动员。
3.11月20日以后将邀请用人单位来校进行招聘毕业生活动,积极开拓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做好国家公务员(含上海市有关单位)的考录报名组织等工作及做好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面试,考录等有关组织工作。
4.办理毕业生签约鉴证手续。凡被用人单位录用,学校将及时给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对毕业生的签约情况(就业率)学校将按规定向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及时报告。
5.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后期安排。申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做好毕业生组织鉴定、体检、拍毕业照等工作;召开各种类型毕业生座谈会;召开毕业生“毕业典礼”及表彰优秀毕业生大会;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抓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做好暂未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学校保留的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毕业生的签订保留协议手续工作;转递毕业生档案;处理毕业生就业的遗留问题等工作。
6.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向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上报我校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及2004年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等。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1.为了做好我校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校、院(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党员、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积极作用,努力做好我校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2.为确保我校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正常、顺利地进行,使工作计划圆满地完成,各级领导和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按照政策,秉公办事,增强工作透明度,尽心尽责,各院(系)要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思想工作,加强对毕业就业的指导,热心为毕业生服务。
3.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影响毕业生的学习与日常活动,维护校纪校规,毕业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缺课,参加校外招聘活动和到单位上班、实习。对违反学校规定去求职和“试工”等,造成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落实的就业单位学校不予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让学生去单位“试工”或上班实习、工作,造成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不听劝阻,其后果则由本人负责。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时,应实事求是,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就业协议书”,就要严格履行,信守协议,不要随意变更,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5.毕业生要严格遵守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有问题可以向院(系)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反映,也可以直接与学校毕办、学生处联系,学校将全方位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本“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同样适合于我校职业技术学院大专毕业生。

七、本“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处
20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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