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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会”,会址设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内。
第二条
本会是群众性的业余联谊团体,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包括1949年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成立以来的各个时期)校友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同母校、校友和母校之间的广泛接触,增进友谊,互相团结合作,发扬上外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振兴中华,为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
一、上海外国语大学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二、曾在上海外国语大学任教、任职者;
三、上海外国语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五条
凡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经与母校校友会办公室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章程,即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
二、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积极向校友会刊物投送稿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名额按地区分配,由理事会推举常务理事十五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任,每届理事会开会一至二次。临时会长由会长决定召集之。
第八条
为加强与国外校友联系,特设通讯理事。通讯理事请国外各地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的会长或推荐一名校友出任。
第九条
为发挥老校友的作用,校友会社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从年事已高的原任理事中选任。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校友会;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三、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十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的校长为当然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另从副校长和校友中推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1名为常任副会长。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持日常事务,任期二年,秘书长有母校现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校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与校友、各地校友会和会外人士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负责接待国内个海外返校校友讲学、参观访问等事宜,为“上外校友专栏”提供有关校友信息和相关情况。
逢五周年或十周年校庆为校友聚会日。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各分会自主和会员入会后每年缴纳入会费人民币拾元,但上不封顶,欢迎自愿提前缴纳数年会费及捐赠筹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 月 日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第三届理事会通过施行。
第五章 终
止
第十六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中指活动时,由历史回全体会议一致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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